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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粮食批发市场分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7年7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粮食批发市场分会(下称批发市场分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保证批发市场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粮食批发市场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范围:

   批发市场分会会员。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批发市场分会费标准按照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基础会费标准为每届8000元(即每年2000元)。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除基础会费外,应缴纳级差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每届不少于 20000 元,常务理事单位不少于 10000 元,理事单位不少于5000 元。社会团体年度会费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为简化会费手续,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原则上采取按届一次缴纳的办法。特殊情况者,可分为届初和届中两次缴纳。 中间入会的会员,按实际入会时间缴纳。

  (二)批发市场分会会员即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会费向批发市场分会缴纳后,不必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缴纳,不重复缴纳。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由批发市场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可在企事业单位列支。

第五条 会费收缴时间:

  (一)每届换届前(按年缴纳的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由批发市场分会办公室向会员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应在收到《交纳会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会费汇到批发市场分会办公室。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由批发市场分会办公室于当年再次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连续两年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由批发市场分会发出会员退会通知,通告全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退会时,不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批发市场分会的会费收支和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批发市场分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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