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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粮食协发市场分会(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分会)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从事粮食批发交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粮食行业专家、知名人士组成,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粮食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批发市场分会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批发市场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为会员提供与粮食批发市场相关的经济管理、技术、法律、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三)协助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对粮食批发市场实行自律性管理,建立自律运行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督促和引导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方针政策。
(四)调查研究批发市场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组织粮食交易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在粮食市场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企业效益,促进现代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总结、交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经验,推动批发市场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促进我国粮食批发市场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之间的合作,共享批发市场资源,促进粮食批发市场协调发展。
(八)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粮油批发交易中积极推广争议仲裁业务,解决交易双方的经济纠纷。
(九)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理论研究,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批发市场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中从事粮食批发交易的,均为批发市场分会会员。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授权,批发市场分会可以在批发市场行业中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即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会员入会条件、入会程序、退会程序、权利、义务以及会费收缴等均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六条 批发市场分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其职权是:
(一)根据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批发市场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批发市场分会理事;
(三)审议批发市场分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批发市场分会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研究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提交中国粮食粮食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粮食批发市场行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业务能力强。
第十三条 批发市场分会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
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秘书长候选人的建议;
(四)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代表批发市场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批发市场分会的常设机构是分会办公室,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批发市场分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提供的经费支持;
(二)会费收入中留归批发市场分会使用部分;
(三)捐赠和资助款中留归批发市场分会使用部分;
(四)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接受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批发市场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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